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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视角下的医疗损害责任探析

医疗行为作为关乎生命健康的高风险专业活动,其过程一旦出现过失,极易引发人身损害。我国《侵权责任法》(现相关内容已融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专设“医疗损害责任”一章,构建了较为系统的规则体系,旨在平衡患者权益保护与医疗事业健康发展。

医疗损害责任的核心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改变了以往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举证困境,明确规定了三种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此种过错推定规则,实质上加重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负担,督促其规范行医并妥善保管病历。

侵权责任法视角下的医疗损害责任探析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法律确立了以患者举证为基础、特定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患者需就存在诊疗关系及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而对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则上也由患者举证。但结合前述过错推定情形及司法实践,法院常通过审查病历资料、委托专业鉴定等方式来认定专业性问题。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在诉讼中往往起到关键作用,但其性质仅为证据之一,法官需依法对其进行全面审查判断。

法律亦对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情形下,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些条款体现了对医疗行为特殊性与局限性的考量,避免施加过苛的法律责任。

法律特别关注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医务人员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同意。若未尽到此项义务造成损害,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此规定将患者的自主决定权置于重要地位。

为预防和减少纠纷,法律还课以医疗机构多项义务。包括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满足患者查阅复制病历权利的责任;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的义务等。这些法定义务的设定,是从过程上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总体而言,侵权责任法框架下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通过精细化的规则设计,既为遭受损害的患者提供了救济渠道,强化了对医疗行为的法律规制,也通过界定免责空间和维护诊疗秩序,为医学科学的探索与实践保留了必要空间。其最终目标在于构建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持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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