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作为我国离婚的主要方式之一,其核心在于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宜达成一致,并形成书面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后生效。这份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现实生活中,协议签署后,一方或双方因各种原因对财产分割方案反悔,进而提出重新分配诉求的情形并不鲜见。法律上是否允许这种“翻旧账”的行为?答案并非绝对,需在特定法定条件下审慎认定。
必须明确离婚协议的法律性质。它并非普通的民事合同,而是兼具人身关系解除与财产关系处理的综合性法律文件。一旦在民政部门备案登记,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则上,为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生效文书的权威性,法律不支持随意推翻或变更已生效的离婚协议。

法律亦非僵化不变,为实现实质公平,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为重新审视离婚财产分割预留了有限的救济通道。当事人若主张重新分配财产,其诉求必须严格符合以下法定情形之一,方能获得司法机关的支持:
其一,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若一方在签署协议时,故意隐瞒重大财产、虚构债务,或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署协议,受损害方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此处的关键在于举证,主张被欺诈或胁迫的一方需提供充分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二,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即一方因自身过失对财产的性质、价值或范围产生根本性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作出了分割决定,且结果显失公平。但需注意,单纯因市场行情变化导致财产价值波动,一般不构成重大误解。
其三,离婚后发现尚有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仅对协议中列明及双方当时知晓的财产进行处分。若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匿、转移、变卖或毁损了未被列入分割范围的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发现有其他此前未知的共同财产(如未披露的股权、投资收益、房产等),可以就这部分“漏分”或“隐藏”的财产单独提起分割之诉,要求重新分配。此项权利不受前述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诉讼时效为自发现之日起三年。
其四,分割协议本身显失公平,且非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此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极为严格。法院不会仅仅因为一方在分割中“吃亏”或事后反悔而轻易调整。通常需要结合是否存在前述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因素,综合判断协议是否严重侵害了一方合法权益。
协议离婚后的财产重新分配并非易事,法律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矫正严重不公之间寻求平衡。它绝非赋予当事人任意反悔的权利,而是为遭受特定不法侵害或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形提供最后的司法补救。对于即将或已经签署离婚协议的当事人而言,最审慎的做法是在协议签署前,全面、清晰地核查家庭财产状况,明确各项条款含义,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力求协议内容公平、完备、无歧义,从源头上避免日后纷争。一旦协议生效,则应秉持诚信原则,依约履行。若确属法定可撤销或可重新分割的情形,则应注意及时、全面地收集和保全证据,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积极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