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识别传销活动是打击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环节。传销人员的言语特征往往成为案件侦破与定性中的关键线索。这些特征不仅体现其行为模式,更在法律层面构成违法证据。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剖析传销人员的典型说话特征,并探讨其在司法认定中的作用。
传销人员的言语通常具有强烈的诱导性与模糊性。他们常使用“资本运作”“消费投资”等看似合法的经济术语包装非法行为,刻意回避传销的本质。例如,以“新型营销模式”“共享经济平台”等表述混淆视听,使参与者在未充分认知的情况下陷入层级计酬的陷阱。这种言语包装实质是规避《禁止传销条例》中对传销“拉人头”“入门费”“团队计酬”三大特征的直接描述,属于典型的欺诈性宣传。

传销话语体系常构建虚假的紧迫感与排他性。通过“限量名额”“政策窗口期”等话术制造焦虑,促使个体在非理性状态下做出决定。在法律上,此类言语可被认定为利用心理压迫手段促成交易,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自愿、平等交易的原则。同时,他们强调“内部机会”“保密项目”,刻意切断参与者与正常信息渠道的联结,这与传销组织封闭性、信息控制的特点直接相关。
情感绑架与身份认同也是常见特征。传销人员善用“家庭氛围”“创业伙伴”等情感话术构建集体归属感,淡化经济关系的非法性。在司法实践中,这类言语常被用于维持组织稳定性,但其本质仍属于《刑法》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规制的,通过精神控制维持层级架构的行为。他们频繁引用“成功案例”与“财富神话”,以片面信息替代客观风险提示,涉嫌虚假宣传与不正当竞争。
从证据角度观察,传销言语往往呈现标准化与可复制性。培训材料、话术手册在组织内广泛流传,形成统一的欺骗模板。在案件审理中,这些标准化内容可作为证明组织性、预谋性的书证。同时,线上沟通中使用的隐语、代号(如“上课”代指洗脑培训、“产品”代指虚拟份额)也能间接印证其行为的隐蔽性与违法故意。
在法律规制层面,识别这些言语特征有助于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对涉嫌话术进行内容审查,固定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可将系统性话术作为认定“骗取财物”目的及社会危害性的参考。公众教育中也应普及传销言语的识别知识,提升社会整体的法律免疫力。
传销人员的言语特征不仅是心理学现象,更是法律事实的重要载体。通过解构其话术的逻辑漏洞与违法实质,能够强化法律干预的精准性,从源头遏制传销信息的扩散。未来需进一步推动跨部门协作,建立话术特征数据库,为立法完善与执法实践提供技术支持,最终构建多层次的法律治理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