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权法律实践中,相邻关系纠纷是常见且典型的案例类型,它直接体现了物权行使中权利冲突与利益平衡的核心问题。此类案件不仅涉及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更考验着司法对公平原则与社会和谐的维护能力。
以一起现实案例为切入点:甲、乙为同一住宅楼上下层邻居。甲对其房屋进行装修时,为扩大室内空间,未经乙同意及相关部门批准,拆除了承重墙的一部分,并在乙卧室对应的地板下私自铺设了多条管线。乙发现后,认为甲的改造行为危及建筑安全,且管线铺设侵犯其专有部分上方的空间权益,导致其产生心理恐慌并影响房屋价值,遂诉至法院,要求甲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本案的审理焦点集中于物权法中的多项基本原则。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甲拆除部分承重墙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对其专有部分合理处分的界限,对整栋楼的建筑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直接违反了物权法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关于地板下空间的利用问题。虽然管线铺设于甲自家地板之下,但其位置紧邻乙的专有部分(卧室地面)。司法实践通常认为,楼板不仅是甲房屋的地面,也是乙房屋的顶面,是分隔双方专有部分的物理界限。甲私自铺设管线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共有部分(楼板结构层)的擅自改造,并且可能对未来乙的维修、安宁居住权益造成妨害,构成了对乙相邻权的侵害。相邻权的本质在于,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应为相邻权利人提供必要的便利,并容忍来自他人的轻微妨害,但以不损害自身合法权益为限。本案中甲的改造行为已超出了乙通常应负的容忍义务范围。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乙的主要诉讼请求。判决指出,甲的行为既违反了关于建筑安全的强制性规定,也侵害了乙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相邻关系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判令甲限期将承重墙恢复原状,并移除私自铺设的管线,同时赔偿乙因此遭受的合理损失。这一判决清晰地划定了所有权行使的边界:所有权并非绝对,其行使必须尊重社会公德、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利。
该案例具有深刻的启示意义。它警示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自身物权时,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和公共意识。装修、改造等行为不能仅凭个人喜好,而必须恪守安全规范与邻里伦理。物权的排他性并非不受约束,其正当行使需与对他人物权的尊重、对公共安全的维护相结合。对于社区治理而言,此类案例也凸显了业主公约、物业管理以及前期预防机制在化解潜在纠纷中的重要性。
通过此类相邻权纠纷的司法裁决,物权法从文本规范走向生动实践,在具体个案中不断明晰权利界限,引导社会形成互谅互让、和谐共处的邻里关系,最终实现定分止争、物尽其用的法律目标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