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条款是劳动合同法中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设定的重要法律责任,旨在强化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公平。
从法律性质上看,第八十七条属于惩罚性赔偿规定。其适用前提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这里的“违反本法规定”涵盖多种情形,例如:在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时单方解除合同;未遵循法定程序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基于歧视性理由;或违反关于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保护规定(如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该条款通过设定加倍的经济赔偿,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从而起到威慑与预防违法行为的作用。

在具体适用中,赔偿金的计算以第四十七条的经济补偿标准为基础。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赔偿金则为此经济补偿金额的两倍。需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仅需支付经济补偿,而违法解除或终止则须支付赔偿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赔偿金与经济补偿性质不同,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通常不再重复支付经济补偿。
该条款的司法实践意义重大。它为劳动者提供了明确的救济途径。当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行为违法时,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主张双倍赔偿金。这有效平衡了劳资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能力和地位差异。同时,该规定也促使用人单位在行使解除权时更加审慎,必须确保实体与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从而有助于减少随意解雇现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实践中也需注意区分合法解除与违法解除的界限。用人单位若能证明解除行为符合法定情形且程序正当,则不适用第八十七条。例如,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下,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争议焦点常集中于事实认定与程序合法性审查上。
总体而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通过设定惩罚性赔偿,强化了对劳动者职业安定权的保护。它不仅是劳动者维权的重要法律武器,也是规范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行为的强制性规则。该条款的实施,体现了劳动立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劳动关系长期稳定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各方主体均应准确理解并严格遵守这一规定,共同推动法治化劳动关系的建设与完善。